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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康桥镇梓潼居民区“城中村”改造地块A区公益性用地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8]132号
批准日期 2018-04-13 00:00:00
行政区划 浦东新区
项目位置 东至吴讯中学,南至美林小城,西至康梧路,北至上南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8]第0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8]13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康桥镇太平村、太平村2组、梓潼村十二组、梓潼村十一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0006.1平方米、建设用地 22923平方米、未利用地 6937.2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39866.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康桥镇86.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康桥镇太平村

2769.5

239700.23

0

164453.00

0

0

404153.23

2

康桥镇太平村2组

9655

835640.25

38475.36

0

0

0

874115.61

3

康桥镇梓潼村

0

0

0

456352.50

0

0

456352.50

4

康桥镇梓潼村十二组

9873.4

854542.76

9629.4

77160.00

0

0

941332.16

5

康桥镇梓潼村十一组

17568.4

1520545.03

7877.1

199260.00

0

0

1727682.13

6

合计

39866.3

3450428.27

55981.86

897225.50

0

0

4403635.63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7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8年6月1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赵亚琴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联系电话: 58921176-8218 监督电话: 38763593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8]第0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8]13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康桥镇太平村、太平村2组、梓潼村十二组、梓潼村十一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0006.1平方米、建设用地 22923平方米、未利用地 6937.2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39866.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康桥镇86.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康桥镇太平村 2769.5 239700.23 0 164453.00 0 0 404153.23
2 康桥镇太平村2组 9655 835640.25 38475.36 0 0 0 874115.61
3 康桥镇梓潼村 0 0 0 456352.50 0 0 456352.50
4 康桥镇梓潼村十二组 9873.4 854542.76 9629.4 77160.00 0 0 941332.16
5 康桥镇梓潼村十一组 17568.4 1520545.03 7877.1 199260.00 0 0 1727682.13
6 合计 39866.3 3450428.27 55981.86 897225.50 0 0 4403635.63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7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8年6月1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赵亚琴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联系电话: 58921176-8218 监督电话: 38763593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