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川沙新镇E06C-08地块土地储备项目 | 
|---|---|
| 批准文号 | 沪府土[2017]821号 | 
| 批准日期 | 2017-12-26 00:00:00 | 
| 行政区划 | 浦东新区 | 
| 项目位置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东至E06C-10地块,南至E06C-11地块,西至华洲北路,北至规划纬九路。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7]82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第二村民小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第三村民小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第一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1869.8平方米、建设用地 4464.4平方米、未利用地 742.1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7076.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第二村民小组  | 
 14159.2  | 
 1225478.76  | 
 56971.2  | 
 0  | 
 0  | 
 0  | 
 1282449.96  | 
|
| 
 2  | 
 川沙新镇大洪村  | 
 0  | 
 0  | 
 0  | 
 393190  | 
 0  | 
 0  | 
 393190  | 
| 
 3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第三村民小组  | 
 472.2  | 
 40868.91  | 
 1361.58  | 
 0  | 
 0  | 
 0  | 
 42230.49  | 
| 
 4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第一村民小组  | 
 2444.9  | 
 211606.1  | 
 5607.36  | 
 0  | 
 0  | 
 0  | 
 217213.46  | 
| 
 合计  | 
 17076.3  | 
 1477953.77  | 
 63940.14  | 
 393190  | 
 0  | 
 0  | 
 1935083.91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7月2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6月2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