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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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闵行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1807001 | ||
合同编号 | 沪闵规土(2018)出让合同第2号 | ||
地块名称 | 闵行区浦江镇工-272号地块 | ||
四至范围 | 东至:用地红线,西至:三鲁路,南至:用地红线,北至:用地红线 |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33323.6 | ||
受让人 | 上海国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丁业荣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签订合同起4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交地后6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交地后36个月内 |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 ||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 |||
利用要求 | 时间节点 | 责任主体 | 方案措施 |
履约保证金 |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莘庄工业区 | 按照出让价款的15%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开工认定 | 交地后6个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开工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
竣工认定 | 交地后36月内 | 出让人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竣工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
投产认定 | 交地后48月内 | 区经委与莘庄工业区会同浦江镇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区经委与莘庄工业区会同浦江镇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区经委与莘庄工业区会同浦江镇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投资认定 | 全周期 | 区经委与莘庄工业区会同浦江镇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玖佰叁拾捌万 元(小写38938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陆佰柒拾玖元 (小写11679.00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区经委与莘庄工业区会同浦江镇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达产评估 | 交地后7年内 | 区经委与莘庄工业区会同浦江镇 | ⒈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万元(小写120000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万元(小写10000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叁仟零叁拾元(小写3030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区经委与莘庄工业区会同浦江镇(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6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综合评估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 | 区经委与莘庄工业区会同浦江镇 |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区经委与莘庄工业区会同浦江镇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 全周期 | 出让人 |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
相关附件
- 合同编号:沪闵规土(2018)出让合同第2号
-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产业项目建设方案(两图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