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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鹤立东路(沪南公路-S3)新建工程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7]599号
批准日期 2017-08-02 00:00:00
行政区划 浦东新区
项目位置 浦东新区航头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8]第0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7]59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航头镇、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四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五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一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六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六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四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五组、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69610平方米、建设用地 3544.2平方米、未利用地 7340.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80494.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75.1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五组

6994.4

525629.17

26532

0

0

0

552161.17

2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

6594.8

495599.23

0

0

0

0

495599.23

3

航头镇、鹤东村、梅园村

0

0

0

1116938.5

0

0

1116938.5

4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四组

12815.9

963114.9

61552.92

0

0

0

1024667.82

5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

1782

133917.31

8704.08

0

0

0

142621.39

6

浦东新区航头镇

2285

171717.75

4233.24

0

0

0

175950.99

7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六组

8153.3

612720.51

38365.14

0

0

0

651085.65

8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五组

12717.2

955697.61

65618.52

0

0

0

1021316.13

9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四组

7343.2

551841.48

41174.76

0

0

0

593016.24

10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六组

15620.8

1173903.13

83323.02

0

0

0

1257226.15

11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一组

6188.3

465050.75

38522.22

0

0

0

503572.97

合计

80494.9

6049191.84

368025.9

1116938.5

0

0

7534156.24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5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5月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徐萍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联系电话: 58921482-8205 监督电话: 38763593

上海市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8]第0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7]59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航头镇、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四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五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一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六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六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四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五组、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69610平方米、建设用地 3544.2平方米、未利用地 7340.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80494.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75.1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五组 6994.4 525629.17 26532 0 0 0 552161.17
2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 6594.8 495599.23 0 0 0 0 495599.23
3 航头镇、鹤东村、梅园村 0 0 0 1116938.5 0 0 1116938.5
4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四组 12815.9 963114.9 61552.92 0 0 0 1024667.82
5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 1782 133917.31 8704.08 0 0 0 142621.39
6 浦东新区航头镇 2285 171717.75 4233.24 0 0 0 175950.99
7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六组 8153.3 612720.51 38365.14 0 0 0 651085.65
8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五组 12717.2 955697.61 65618.52 0 0 0 1021316.13
9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四组 7343.2 551841.48 41174.76 0 0 0 593016.24
10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六组 15620.8 1173903.13 83323.02 0 0 0 1257226.15
11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一组 6188.3 465050.75 38522.22 0 0 0 503572.97
    合计 80494.9 6049191.84 368025.9 1116938.5 0 0 7534156.24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5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5月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徐萍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联系电话: 58921482-8205 监督电话: 38763593

上海市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