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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2017下半年度征收土地使用费的通知

  为了加强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均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

  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不含浦东新区),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浦东新区(含原南汇地区)范围内土地的,向浦东新区土地事务管理中心缴纳。

  (三)用地企业必须于2017年12月15日前按时、足额向上述征收部门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费。

  (四)逾期未缴纳土地使用费将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缴纳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各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北京西路958

    63192507

 63193188-08124

63192503

浦东新区土地事务管理中心

博山东路383

58508089-134

58500625

闵行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莘松路555

64920232

64920481

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宝林路45101

36417537

56108022

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

金沙路68

59538345

59535263

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

南亭公路11402

57186741

57186743

松江区建设用地监管事务中心

荣乐东路21113号楼213

57743622

57743622

金山区地籍事务中心

卫二路4293号楼

57953112

57953102

青浦区土地监管事务中心

一线街48

39287707

39287705

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南宁路969号一号楼

24092222

54258081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2017下半年度征收土地使用费的通知
  为了加强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均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
  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不含浦东新区),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浦东新区(含原南汇地区)范围内土地的,向浦东新区土地事务管理中心缴纳。
  (三)用地企业必须于2017年12月15日前按时、足额向上述征收部门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费。
  (四)逾期未缴纳土地使用费将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缴纳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各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北京西路95号8楼
   63192507
   63193188-08124
  63192503
  浦东新区土地事务管理中心
  博山东路383号
  58508089-134
  58500625
  闵行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莘松路555号
  64920232
  64920481
  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宝林路45号101室
  36417537
  56108022
  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
  金沙路68号
  59538345
  59535263
  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
  南亭公路1号1402室
  57186741
  57186743
  松江区建设用地监管事务中心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213室
  57743622
  57743622
  金山区地籍事务中心
  卫二路429号3号楼
  57953112
  57953102
  青浦区土地监管事务中心
  一线街48号
  39287707
  39287705
  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南宁路969号一号楼
  24092222
  54258081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