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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宝山工业园区北区块71-01号地块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8]194号
批准日期 2018-05-28 00:00:00
行政区划 宝山区
项目位置 东至荻泾河,南至金池路,西至萧云路,北至迎贤路
上海市 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告[2018]第0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19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工业研发和生产防护绿地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荻泾河,南至金池路,西至萧云路,北至迎贤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倪家组512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12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倪周组2941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419.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王家组342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117.2平方米、建设用地308.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796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657.4平方米、建设用地308.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17]第02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6月2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宝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6108022 监督电话: 56109705

联系人:苏艳、王晓伟 联系地址: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6月8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告[2018]第0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19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工业研发和生产防护绿地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荻泾河,南至金池路,西至萧云路,北至迎贤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倪家组512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12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倪周组2941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419.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王家组342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117.2平方米、建设用地308.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796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657.4平方米、建设用地308.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17]第02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6月2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宝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6108022 监督电话: 56109705            
    联系人:苏艳、王晓伟 联系地址: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