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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上海月杨工业园区顾村园201705号地块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8]190号
批准日期 2018-05-24 00:00:00
行政区划 宝山区
项目位置 东至富桥路、南至富联二路、北至湄浦河
上海市 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告[2018]第0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19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富桥路、南至富联二路、北至湄浦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宝山区顾村镇农民集体1099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0997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25085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50440.2平方米、未利用地412.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6082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360410.2平方米、未利用地412.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18]第017号、沪〔宝〕拟征地告[2018]第01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6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宝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6108022 监督电话: 56109705

联系人:吴颖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6月6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告[2018]第0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19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富桥路、南至富联二路、北至湄浦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宝山区顾村镇农民集体1099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0997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25085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50440.2平方米、未利用地412.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6082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360410.2平方米、未利用地412.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18]第017号、沪〔宝〕拟征地告[2018]第01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6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宝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6108022 监督电话: 56109705            
联系人:吴颖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