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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金泽镇西岑支路(新开河)北侧地块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8]144号
批准日期 2018-04-27 00:00:00
行政区划 青浦区
项目位置 东至开发边界、西至河道、南至西岑支路(新开河)、北至开发边界
上海市 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告[2018]第0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14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及研发用地(金泽镇西岑支路(新开河)北侧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开发边界、西至河道、南至西岑支路(新开河)、北至开发边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青浦区金泽镇1487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874.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青浦区金泽镇2690.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90.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二村民小组433.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79.3平方米。

4、 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九村民小组58299.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790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95.9平方米。

5、 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七村民小组121571.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6557.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013.9平方米。

6、 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五村民小组12629.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844.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84.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10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4125.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37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011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01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6月1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告[2018]第0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14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及研发用地(金泽镇西岑支路(新开河)北侧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开发边界、西至河道、南至西岑支路(新开河)、北至开发边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青浦区金泽镇1487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874.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青浦区金泽镇2690.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90.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二村民小组433.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79.3平方米。
4、 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九村民小组58299.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790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95.9平方米。
5、 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七村民小组121571.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6557.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013.9平方米。
6、 青浦区金泽镇育田村第五村民小组12629.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844.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84.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10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4125.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37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011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01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6月1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