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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共建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机制

2018-01-03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7年12月25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民政、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加快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机制,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知》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掌握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客观判断居民家庭收入、财产的重要依据,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坚持基层起步逐步推进、网络核对逐步过渡、依法查询规范使用的原则指导下,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
  《通知》要求,依法依规、明确职责开展查询核对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民政部门应在依法取得社会救助家庭委托授权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询后向民政部门反馈当事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由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工作。具体数据内容、反馈方式、时限要求等,由各地民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当事人对查询核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异议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仅限用于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生保障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通知》要求,信息查询核对工作坚持信息化方向。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在做好安全防范的前提下,通过网络交换信息。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先以介质交换方式开展工作,同时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向网络化过渡。
  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通知》强调,各级民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快建设部门协同的信息查询核对机制。要进一步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提供全面、准确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同时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保证数据交换工作的稳定、及时、连续、安全。


  两部委共建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机制
  2018-01-03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7年12月25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民政、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加快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机制,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知》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掌握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客观判断居民家庭收入、财产的重要依据,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坚持基层起步逐步推进、网络核对逐步过渡、依法查询规范使用的原则指导下,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
  《通知》要求,依法依规、明确职责开展查询核对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民政部门应在依法取得社会救助家庭委托授权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询后向民政部门反馈当事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由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工作。具体数据内容、反馈方式、时限要求等,由各地民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当事人对查询核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异议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仅限用于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生保障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通知》要求,信息查询核对工作坚持信息化方向。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在做好安全防范的前提下,通过网络交换信息。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先以介质交换方式开展工作,同时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向网络化过渡。
  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通知》强调,各级民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快建设部门协同的信息查询核对机制。要进一步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提供全面、准确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同时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保证数据交换工作的稳定、及时、连续、安全。